济南居民养老保险开始征缴,同时缴过“居民养老”和“职工养老”两类保险的参保人提出疑问,两类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衔接?
据了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做出了规定。根据规定,参保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依据有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的,可以申请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保。职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保转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对于已经退休或者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暂行办法》。也就是说,参保人在退休前根据缴费情况认定按职工养老还是居民养老,不可重复享受上述两类养老待遇。
在缴费年限认定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工基本保险缴费年限。衔接完成后,参保人个人账户同时合并。
此外,对于同一时间段出现重复缴费的情况,《暂行办法》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参保人员重复参加职保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若在同一年度内出现重复参保缴费的,清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并将个人缴费相应金额退还本人。
除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实现衔接外,缴费期间保险关系可以跨地区转移。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