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10月29日,市人社局在新城区报业传媒大厦举行新闻发布会,主要介绍该《意见》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出台背景
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92年7月,我市开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阶段,2010年1月,按照上级规定,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60岁以上农村老人领取基础养老金。第三阶段,2011年7月,我市率先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至今年9月底,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92万人;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数122万人,发放率100%。基本实现了适龄城乡居民参保与基础养老金发放“两个全覆盖”,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无论制度建设还是经办服务都走在全省前列。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需要对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完善。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研究,近期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主要内容
该《意见》规定,一是提高财政补贴标准。对选择500元/年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财政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缴费档次为每年500元、600元、800元的,财政补贴分别由原来的50元、55元、60元相应提高到60元、60元、65元。最高缴费档次补贴由原来的150元提高到200元。
二是调整部分参保缴费档次。根据上级要求及参保居民实际需求,取消200元/年缴费档次,最低缴费档次为300元/年以上;为进一步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衔接,增设年缴费30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考虑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实际情况,政府为一级残疾人每年代缴100元的保费,为二级残疾人每年代缴50元的保费。
三是增加丧葬补助金内容。市本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5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可享受1300元的丧葬补助金。各县及铜山区的丧葬补助金标准由各地制定。
该《意见》文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实施。
热点问题解答
10月29日,在市人社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社局负责人就记者提出的热点问题给予了详细解答。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哪些?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需提供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村)提出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参保人员持社保经办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存折直接到银行缴存保费。
2、政府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补贴?
答: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选择的缴费档次确定,每人每年30-200元。对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其中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50元。上述参保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缴纳当年保费的,允许补缴,对补缴以前年度缴费的,不享受参保补贴。
3、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规定参保缴费且累计缴费年限达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未享受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养老金待遇如何计算?
答:每月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国发[2009]32号文规定的计发系数);(2)基础养老金:2015年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5元,对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
5、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依法继承;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市本级丧葬补助金标准1300元/人,其他县(市)和铜山区丧葬补助金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